修改、监督
宪法的实施
制定和修改国
家基本法律
选举、决定
任命中央国
家机构人员
决定国家
重大事项
监督中央国
家机关工作
其他职权
修改、监督宪法的实施
宪法修改,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/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,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/3以上多数通过。
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
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、民事、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。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、审议、表决和公布。法律案表决须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,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。
选举、决定国家机构组成人员
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;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、副主席;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;选举中央军委主席;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。
决定国家重大事项
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,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,批准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置,决定战争及和平问题等。
监督中央国家机关工作
监督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两高工作报告。同时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,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、两高的质询案。
其他职权
这是一项兜底条款。凡是具有创制性、全局性、根本性的事项,属于应当由最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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